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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友方明涉嫌非法經營罪被警方刑拘,懷孕9個月的王麗心急如焚,到處托人找關係,想把男友撈出來。找來找去,她找到了李強,給了李強十萬元作為活動費用。第三天男友方明果然被放了,但王麗認為,方明是被警方依法釋放的,跟李強一點關係都沒有,要李強還錢,遭拒後,她將李強告到南京玄武區法院,認為李強是不當得利,請求法院判決李強返還。昨天,南京玄武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案件沒有當庭判決。揚子晚報記者羅雙江
  A 10萬塊錢剛花出去人就出來了
  去年12月底,王麗的男友方明因為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方明被抓時,王麗已經懷孕9個月,就快生孩子了。而且,方明的母親也生了病,非常想見到兒子。對此,王麗心急如焚,到處托人,想在過年前把方明弄出來。這一折騰,就已經到了2014年。終於,在一個朋友介紹下,王麗與一個叫李強的人聯繫上了。李強稱,他可以想辦法把方明弄出來,但需要十萬塊錢做活動經費。王麗病急亂投醫,就趕緊去取了錢,在今年2月5日交給了方明。方明拿到錢後說,他會儘力去活動的。之後,僅過了一天,2月6日,方明的取保候審申請就被批准了,2月7日,方明拿到了警方的釋放決定書,恢復了自由之身。
  十萬塊剛剛花出去,人就出來了,這錢花得真是立竿見影,按理,王麗應該心滿意足了,但如今,她卻將李強告到了法院,這到底是為什麼?昨天,王麗在法庭上陳述了她的理由,她說,2月6日方明被取保後,她就覺得不正常,因為太快了,於是就致電李強探問,結果,李強說,十萬塊錢還在他手上,他正在找人,當時她就心生疑惑,便對李強說,如果不好辦就算了,把錢還給自己,但李強說能辦。而2月7日方明被釋放後,她又致電李強,發現李強竟然不知道方明已經重獲自由,仍然說他正在想辦法。至此,王麗覺得方明是被警方依法釋放的,和李強根本沒什麼關係,就明確要求李強還錢,結果遭到李強拒絕,她不得已才將李強告上法庭。
  B 證人稱花的錢還不止十萬
  昨天的庭審,李強沒有親自出庭,而是委托律師代自己發言。李強的律師表示,那十萬塊錢確實被李強用於找關係托人花掉了,王麗找李強幫忙,是一種委托關係,委托的事項是將處於強制措施中的方明弄出來,而李強拿了錢之後,方明確實也被放出來了,王麗所委托的事項已經完成了,所以,王麗要求按照不當得利返還這十萬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此,王麗出具了李強的收條以及雙方此前溝通時的錄音等作為證據,以證明方明被釋放和李強無關。王麗的男友方明也出庭作證稱,之前找李強溝通時,李強一會兒說不認識王麗,沒拿錢,一會兒又說拿了錢,收條是因為王麗欠自己錢,還給自己的,總之前言不搭後語,根據常理可以推測,李強根本就沒有幫忙,如果真的幫了忙,不會是這種含糊的態度。
  李強也申請了證人趙小姐出庭。趙小姐說,她和王麗原先是普通朋友,在事發前已經好一陣不聯繫,王麗突然找到她,說男友被抓,求她幫忙找人,她見王麗挺著大肚子不容易,心生憐憫,便幫她聯繫了李強。至於李強到底從中做了哪些工作,她不是參與人,並不太清楚,但是,她還幫王麗貼了一萬塊錢。“李強說找關係花的錢不止十萬,他自己也貼了兩萬,想找王麗把錢補上,但後來怎麼也聯繫不上王麗了,我是幫他們牽線的,李強只好找到我,我也找不到王麗,只好自己掏了一萬塊錢給了李強。”
  C 雙方都承認“撈人”違法
  在法庭辯論階段,原被告雙方都承認花錢撈人違法。王麗的律師認為,如果李強認為這十萬塊錢是花在合法的用途上了,比如用於幫方明請律師了,那麼,李強應該出具請律師的委托合同和票據等憑證。而且,就算是用於請律師了,按照江蘇省律師行業收費規定,這樣一個普通的刑事代理的費用也不可能高達10萬元,李強自己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具有能夠為普通人代理刑事案件並收取高額費用的合法資格。如果李強是將這十萬元花在非法用途上,比如說是行賄上了,則更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是一種非法行為。此外,收了錢承諾能使犯罪嫌疑人重獲自由,也是被國家明令禁止的。所以,請求法院判決李強把錢還給王麗。
  李強的律師則認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據此,王麗為了讓自己的男友解除刑事強制措施,花錢找人托關係,已經違反了這一條的規定。此外,根據江蘇省高院〔2013〕1號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規定,對於因托人情、找關係等請托形成的債務,屬於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原告起訴要求償還借款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所以,王麗找李強托關係找人把男友弄出來的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請求法院判決駁回王麗的訴請。庭審最後,王麗表示願意調解,但最多讓一萬,對此,李強的律師表示,李強應該不會答應這個數額,回去還要再商量。(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案件鏈接
  花錢幫人入學,嫌效果不好起訴要錢被駁回
  2010年,南京市民袁紅晨幫別人的孩子托關係找門路上大學,因所托非人,對方收了18萬元錢,結果卻不如人意。中間人退了兩萬後,就再也不願退錢了,袁紅晨索要無果,將對方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認為,花錢幫人入學辦文憑,不論成功與否,就其手段而言,均是對國家正常招生和文憑管理秩序的擾亂,不應受法律保護,故判決駁回其訴請。袁紅晨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原標題:剛花10萬“撈人”第3天人就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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